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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經濟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科學園區管理局或民間團體等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之執行事項。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係指可流供製造毒品之原料,依其特性分為二類,其品項如下:
一、甲類(參與反應並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列入之製毒化學品):醋酸酐(乙酐)、苯醋酸、氨茴酸(鄰-胺基苯甲酸)、2-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異黃樟油素、胡椒醛(3,4-亞甲基二氧基苯甲醛)、黃樟油素、1-(1,3-苯並二噁茂-5-基)-2-丙酮、六氫啶、亞硫醯氯、氯化鈀、紅磷、碘、氫碘酸、次磷酸、甲胺、苯乙等項(如附表一)。
二、乙類(參與反應或未參與反應並不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比重達1.2或濃度達39.1w/w%之氯化氫(鹽酸)、比重達1.84或濃度95至98w/w%之硫酸、過錳酸鉀、甲苯、二乙醚(乙醚)、丙酮、丁酮(甲基乙基酮)、苯甲酸乙酯等項(如附表二)。
 

第 4 條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申報及檢查,包括該項工業原料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及場所等有關事項。
 

第 5 條

依本辦法應申報及接受檢查之廠商,係指從事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或貯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第 6 條

1 廠商應將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依下列事項,自行登錄,詳列簿冊,以備檢查:
一、甲類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二、乙類之輸出入、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2 廠商對於前項甲類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其上一季之簿冊影本,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申報。
3 本辦法所規定之簿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以公告訂之,修正時亦同。
 

第 6-1 條

1 廠商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按月申報。
2 前項廠商已依處分按月申報後,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廢止該按月申報之處分。